“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信法治”——执业三十年的感想与思考

2019-11-29 17:39:49572

三十年前,我们在毕业留言册上共同写下的“把我们的一生,献给祖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这一郑重誓言,我想这应当属于我们这一代法学生共同的初心。我们有幸成为了当代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见证者。从一个律师角度,经历三十年的司法实践,我感受到中国法治的艰难和决心。面对纷繁复杂的法治形势和律师现状,我们这一代律师应当怎么做,时常引发我更多的感想与思考。

一、中国法治必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一名三十二年党龄的老党员,我理解的逻辑应该是基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是中国共产党人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的,是近现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中国人民的共同选择,其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经过70年的执政经验总结,中国共产党人最终选择了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是根本性的国家治理方式转变,也是先进政治文化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体系的扬弃。要在法制化进程中保障思想和行动的统一、社会稳定,就必须有国家层面的思想引导和统筹规划。过去的人民战争和现在的香港乱像,从正反二方面证明,普通民众的视角很容易被舆论和外界环境所左右,民众之势既可以受到正确引导,也可以被错误利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党的领导地位是现实需要。今天的中国没有任何第二支力量能够捍卫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有资格和能力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中国的现代化与伟大复兴。中国走向法治之路必须有统一的理想,明确的航向。正如习总书记所说,“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由中国共产党提出并领导中国法治化建设,无疑是必须的、也是必然。

二、中国法治必将是伟大而艰巨的社会历史实践

 在一个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健全,商品经济并不发达,封建专制和人治传统根深蒂固、“左”的思潮不时沉滓泛起、西方法治中心主义不时冲击的东方大国,要全面厉行法治,普及法治意识,实现法治文明,必将是伟大而艰巨的任务。中共十九大作出“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无疑是清醒并正确的判断。

法治进程首先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宜。现代民主与法治制度最初是在古希腊城堡的商品交易中萌芽的。商品经济孕育的社会契约观念,合同、程序、权利、义务、责任等概念,是法治的文化基础;以平等、协商、等价、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是法治的真正法律基础。商品经济越发达,法治才越健全。近现代中国精英曾尝试引进和学习西方现代法治,先后选择了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共和制;也曾借鉴了苏俄法学理论。但无论是旧民主主义革命还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法治模式,经历史证明均不符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最终未能让中国走上法治之路。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过去的中国根本不具备实行法治的经济基础。

新中国建国以后,我国的法治进程之所以屡经危机和挫折,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计划经济不仅排斥而且瓦解了法治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有了市场经济这一法治的土壤,中国法治的种子才得成长和壮大。伴随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三个突破性的阶段,法治化进程发生了三次历史性飞跃。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经济改革经历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个阶段。同样,中国法治建设历经法制建设新时期;依法治国新阶段;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三个历史时期。

法治的进程实际上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拔苗助长。只有把实现法治的战略放在改革经济体制和充分发展商品经济这个基点上,我们才能正确理解我国法治建设的艰巨性,而我国经济改革的成功无疑将坚定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的信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深受儒教和道教影响的古代传统政治文化之上,在思维方式上以辩证和整体思维为主要特征。具有天人合一的自然观,舍己利他的群体观,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以和为贵的人际观。很多时候我们不爱分对错而选择中庸之道。中国古代虽产生了先秦法家文化,但法家文化本质上仍是君主专制文化,其突显的王权至上、重律轻法治国理念,与现代法治推崇的法律至上、自由、民主、平等理念没有本质关联。

中国二千多年来的封建式小农经济传统、皇权专制统治模式、家族式社会结构,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方式,对中国法律文化的生成和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改革开发以来中国实行的社会和经济体制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实际上就是与传统的社会现实进行抗争,并且最终实现对其的改造。正如德国汉学者法学者何意志教授所说“这种经济和社会的转折意味着对法律文化的多层次挑战:法律文化必须接受新的内容,与旧的过时的规则发生冲突,或者用新的予以替代。”法律从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向着作为政治权力约束的手段,即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现代法治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碰撞将不可避免。 

党中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建设法治中国和法治强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到中国的法治建设只会比经济体制改革更艰难,更长久,更伟大。

三、律师应当为中国法治建设贡献正能量。

法律毫无疑问属于政治范畴,律师应当服务于政法大局。政法学院毕业的学生都有着根深蒂固的政治与法律意识。现在的法学院与过去的政法学院名称上虽然有区别,但法律不可能脱离政治。前任司法部部长张军同志在第十届律师论坛上指出,律师要懂政治,更要讲政治,也就是说,律师应当将政治贯彻于自己的工作和行为中,落实到司法服务实践。

律师为法律之师,更应当有修生、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宏大志向。古代的律师被称为讼师,在崇尚“无讼”“息讼”的传统社会,不能指望人们对律师给予一个很好的社会评价。现今的中国,随着程序立法的发展,当事人对抗式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行,特别是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全面推进,律师成为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主要力量,全社会认识到没有律师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成为法治建设的衡量标志之一。

我们既然选择了律师职业,就不能仅把它作为谋生职业,更应敬为神圣事业,共同维护律师职业的尊严。律师是一个讲职业道德和个人操守的职业,孔子说“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律师行业存在的基础在于信任,没有信任,没有人会花钱请律师。相对其他行业而言,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更容易受律师个体行为影响,特别是负面评价。最近媒体频繁曝光的个别律师唯利是图、坑蒙拐骗、参与虚假诉讼、不惜手段谋求胜诉、沦为司法掮客,极大地污损了律师的社会形象。网络上对律师行业充满着律师“只认钱,没道德,没底线,骗子”等等比较负面的词汇。春江水暖鸭先知,不可否认,律师真的是一个很辛苦,很不稳定,甚至被人瞧不起的的职业,面对长期受人情、关系、金钱频繁干扰的司法现实,为了生活和名利,许多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难以抗拒所谓成功的诱惑,常常忘记了自己的初衷和内心真正的渴望。我始终记得大学毕业实习时那个律师事务所墙上的一幅字“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唯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当时不能领会其真正的含义,只觉得律师很神圣很荣耀。真正从事律师工作后,才真切体会到要想拥有这个皇冠和宝剑的责任和艰辛。

我们这一代中国律师是幸运的。既遇上了中国依法治国伟大方略启动,更赶上了法治中国的建设高潮。国家前所未有的重视律师这支法治力量,以国家之力推动着律师业的发展,律师有了应有的地位,但要有所作为,首先要坚信法治,维护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前总理温家宝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国家领导人之所以特别重视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因为公平正义来之不易,特别宝贵。当今世界竞争更像战场,从来就没有自然而然、理所当然的公平正义,所以才需要国家和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和底线的公平正义。

律师处在社会矛盾交集漩涡之中,经常面对大量人性阴暗,社会冷暖,耳濡目染了大量的负面信息,更需要在心中点亮一盏明灯,这就是法治之光,只有坚信法治,我们才能冲破迷雾,抛弃诱惑,最终看到公平正义的光辉。

律师真正的成功不是赚了多少钱或者获得了多大的名气,而是你的法律意见得到肯定和支持所获得的满足感与兴奋感。不管大案小案,只要结果公平正义,就坦然视为成功,如胜之不武,甚至不知道胜在何方,扪心自问,有何成功之喜。

当代律师应当甘愿做法治建设的铺路石。实现法治强国的伟大梦想任重道远,法治伟业将永远在路上。我们既不能好高骛远,拔苗助长;更不能消极悲观,处处否定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特色。应当立足国情、实事求是、理性对待、积极参与,作出自己最大的贡献。纵观中西方法治历史,一个又一个法治事件组成了法治之路的里程碑,一代又一代法律工作者铺就了法治大道。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成员,既立足于高堂,又扎根在民间,有着独特的优势投身于法治社会建设。只要我们牢记初心,砥砺前行,相信通过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法治中国一定会全面建成。最后请允许我借用一下保尔·柯察金的名言共勉:一个律师的一生应该是这样度过的:当他回首往事的时候,他不会因为虚度年华而悔恨,也不会因为碌碌无为而羞耻;这样,在临死的时候,他就能够说:“我的整个生命和全部精力,都已经献给世界上最壮丽的事业——中国法治。

(作者简介:尹烈平,男,汉族,1966年7月生,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三级律师。1985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学习,198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9年毕业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从事兼职律师工作。1992年9月创办湖南省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株洲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现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历任株洲市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律协副会长,中共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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