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政府公共管理工作法律指引(简洁版)

2020-02-16 11:50:241253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政府公共管理工作法律指引(简洁版)

 

新冠肺炎疫情的迅速发展,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党中央、国务院、各省市地方政府快速采取有效措施,其中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3日深夜宣布启动湖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疫情防控期间,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来自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的大量法律咨询,我们在解答各类法律咨询的同时,注重分析整理和汇总工作。为普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常识,就政府公共管理工作相关事宜,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认定、如何依法应对、物资调配、征收、征用及政府采购三个方面,汇编了本指引供参考使用。现将指引简洁版在公众号中发布。

 

第一章  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认定

 

1、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何分级?

答: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根据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1.3款规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湖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1月23日宣布启动湖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及报告要求有哪些?

答:结合国家和湖南省规定,湖南省省、市、县、乡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安监、教育等部门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网络体系、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安监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预警,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及时汇总信息,按规定时限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计生部门,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各市州、县市区相关行政部门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发现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监测要求、预警要求、报告要求分别详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3.1款、第3.2款及第3.3款、《湖南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3.1款、第3.2款及第3.3款。

 

3、应急预案启动后,政府应当怎么做?不作为或处置不当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应急预案启动后,政府应当这样做:

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控疫情,主要包括:(1)对患者或疑似患者依法采取隔离措施。(2)采取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紧急措施,如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3)实施交通卫生检疫。(4)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但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5)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及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以及2020年2月10日,为促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

政府不作为或处置不当将有以下法律后果:

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必须主体适格、措施适度。防控措施只能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也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视情节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开除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视情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视情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视情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第二章  如何依法应对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管机关?不同级别政府间工作如何协调?

答:国务院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领导机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4.2.4项。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湖南省人民政府应依据《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2.1款规定设立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结合国家和湖南省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疫工作,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湖南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4.2.4项。

 

2、政府的职责权限有哪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责权限有哪些?

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第十六条。

对于已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的其他职责权限见本指引第一章问题3,不再赘述。

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责权限,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前、后的常见行政手段有哪些?

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前的常见行政手段有行政检查、行政调解。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常见行政手段有: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过程中,政府可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

 

4、信息发布的主体、范围、渠道、时限要求有哪些?

答:关于信息发布的主体: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信息。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关于信息发布的范围包括:(一)法定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新冠疫情发生的总体情况、重大疾病的分布情况,重大疫情的控制情况等。(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原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强制措施的解除等。(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主要包括:新冠疫情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包括发生各类各级新冠疫情的起数、涉及的发病和伤亡人数、应急处置情况等。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第二条。

关于信息发布的渠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卫生部领导、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新闻报道领导小组工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散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等多种形式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新闻发布,并对中央新闻单位重要的新闻稿件进行审核。依据:《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第三条第(二)款。

关于信息发布的时限: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等。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3.2款。

 

5、舆情监测及回应怎么做?打击虚假言论的手段有哪些?

答:关于舆情监测及回应:结合国家和湖南省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重要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及时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防控、处置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开展的工作,准确宣传有关防控传染病疫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和科普知识,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科学应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密切关注媒体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报道。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避免自说自话,力求表达准确、亲切、自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进行回应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应当出席。针对重大政务舆情,建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和网站的沟通联系,着力提高回应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通过购买服务、完善大数据技术支撑等方式,用好专业力量,提高舆情分析处置的信息化水平。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第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第三条第(四)款、《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打击虚假言论的手段有:

(1)行政处分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2020〕7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6、社会宣传的方式有哪些?如何组织宣传工作?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积极主动配合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规范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宣传报道工作,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6.5款、《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第四条第一款。

 

7、交通管制的方案由谁制定?审批流程如何?

答: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按甲类防控,因此交通管制的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宣布疫区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紧急应对措施,由具体职能部门负责执行。但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8、对违反交通管制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以采取实行交通管制的应急处置措施。行为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拘留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行为人违反交通管制要求,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9、对擅自阻断交通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拦截车辆,行为人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拘留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需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依据:《公路法》第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八)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二条第(八)款。


第三章  物资调配、征收、征用及政府采购

 

1、政府在紧急物资分配中享有哪些权力?为保障物资供应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政府在紧急物资分配中享有以下权力: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负责对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物资保障组将向重点企业选派驻企特派员,负责监督物资的统一调拨,帮助企业及时反映困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产品质量监管。为确保做好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及时生产、调拨、运输和配用等方面协调工作,建立有关工作衔接机制,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厅(局)级负责同志牵头对接联系物资调拨工作。

依据:《物权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第二条、第四条。

政府为保障物资供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含酒店)、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用人员应当支付合理报酬,临时征用应依法补偿并及时返还。依据:《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颁布)第十二条。

(2)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3)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向重点企业选派驻企特派员,湖南省各级领导干部要把N95口罩留给救治一线的医务人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第二条、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31日的疫情防控调度会议上向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发出要求:如无特殊必要情况,佩戴一般医用防护口罩即可,把N95口罩留给救治一线的医务人员。

(4)强化物资保障,优先满足防控一线需要,严厉打击哄抬防控物资价格行为。依据:国家卫健委《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肺炎机制发〔2020〕9号)第六条第(二)项。

(5)做好老年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居家老年人、社区老年人、入住机构老年人的疫情防控工作,加大保障和督导力度。依据:国家卫健委《关于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1号)。

(6)现阶段首先帮助筹集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适时再调整募捐方案。依据: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第三条。

 

2、对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依法从重从严从快,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口罩等防控物资销售环节的价格监管,还要加强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供应全链条价格行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要求尽快作出处罚,做到露头就打,绝不姑息。相关案例及时报总局,总局将在全国范围进一步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形成震慑。

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的规定,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八)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市监竞争﹝2020﹞24号)第三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二条第(四)款。

 

3、对未按要求调配物资、挪用款物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答: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二条第(七)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哪些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征收手段筹集物资?征收的范围是什么?征收对价如何确定?

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采取征收手段筹集物资,并应支付补偿。征收的范围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对于其他不动产或动产的征收,也应根据或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的经济补偿。

依据:《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三条。

 

5、哪些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征用手段筹集物资?征用的范围是什么?征用对价如何确定?物品返还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政府可以采取征用手段筹集物资。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被征用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征用的范围为公民或集体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必要时政府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对公民或集体的财产进行征用的,应根据被征用的时间、用途、损耗、返还时被征用财产的经济价值贬损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价格,因故无法返还财产的,应当按照征收的标准给予补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宪法》第十三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物权法》第四十四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八)款。 

 

6、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政府采购主要方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2020年2月10日就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时回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政府部门而言,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亦构成不可抗力,政府采购可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虽然就新冠肺炎防疫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部门在实施紧急采购行为时,仍需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尤其是财务凭证)及相关材料的整理,并妥善保存备查,严防失职渎职、贪污挪用。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第一、二、三条规定。


(注:内容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部分文字参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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