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法律及政策指引

2020-02-21 11:44:26234

【前言】

2020年初,湖北省武汉市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这是继2003年暴发的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非典”)和2012年暴发的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之后,近20年间在人类社会中出现的第3种重大致病冠状病毒。亦使全球公共卫生机构处于高度戒备状态,世界卫生组织于日内瓦时间1月3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将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新冠肺炎目前防控态势依然严峻,全国上下正在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和复工复产,作为国家顶梁柱的国有企业第一时间行动,在医疗、物资、交通、保障等各条战线多措并举,与全国人民一道,为早日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不断努力。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在汇编《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政府公共管理工作法律指引》之后,再组织律师汇编本《国有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法律及政策指引》,供参考使用。


【目录】


第一节  国有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责任

1.1    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和担当

1.2    利用自身优势共克时艰


第二节  国家和湖南最新政策

2.1  国家最新政策

2.1.1 国务院发布

2.1.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2.1.3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2.2  湖南最新政策

2.2.1  湖南省政府发布

2.2.2  长沙市政府发布

2.2.3  长沙市人社局发布

2.2.4  株洲市政府发布

2.2.5  株洲市其他部门发布


第三节  涉疫情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防控

3.1  融资借款类合同法律风险

3.1.1  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除预期还贷责任?

3.1.2  能否适用情势变更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3.2  货物或服务交付类合同法律风险

3.2.1  因停产、停工、停业导致无法交付货物的能否解除合同?

3.2.2  无法交付服务的租赁、运输、旅游合同能否主张解除?

3.3  合同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3.3.1  全面梳理合同条款及履行情况

3.3.2  积极协商沟通并采取减损措施

3.3.3  注意证据保存以应对潜在诉讼

 

第一节  国有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责任

 

1.1    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和担当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企业设立的目的是提供公共产品,维护、增进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肩负着重要的发展使命,是国家经济崛起和发展的支柱,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担当和社会责任,尤其在发生新冠肺炎这类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有企业更应充分发挥各方面优势,协同作战、精准施策,成为社会公众安全和疫情防控保障的顶梁柱。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国有企业往往涉足的是关系国计民生、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经济领域和行业,如医疗、供水电燃气、石油化工、航空铁路高速等交通领域等,应当保障这些领域的产品供应的价格、质量和数量的稳定,保障交通畅通平安,尤其是应保障救灾抗疫物资的及时供应和运输到位、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物资供给充裕。

 

1.2  利用自身优势共克时艰

国有企业地位重要、作用关键、不可替代,是党和国家的重要依靠力量。在联防联控新冠肺炎的关键时期,国有企业更应挺身而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共克时艰。利用在医疗防护重要产品的生产、储备、流通方面存在的优势,优先保障对疫情灾区的供应和及时支援。涉及疫情防控必需(如药品及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产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如供水电燃气、通讯、市内公共交通)、群众生活必需(生活超市、生鲜蔬菜、物流配送、物业服务)的相关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积极支持疫情重灾区的医疗建设。

 

第二节  国家和湖南最新政策

 

2.1  国家最新政策
2.1.1 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会议强调,当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项迫切任务是稳就业。稳就业就必须稳企业。会议确定: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实施上述政策,充分考虑了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可以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突出抓好稳就业这一“六稳”的首要任务。抓紧出台科学分类、切合实际的复工复产防疫指南,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复工复产条件,取消不必要的保证金。加快落实已出台的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有针对性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通过跨区域点对点劳务协作等有序组织农民工返岗,除疫情严重和扩散风险高的地区外,对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要坚决纠正。结合脱贫攻坚和当地建设等支持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抓紧制定高校毕业生延期录用报到方案,加大网上招聘力度。支持企业适应群众线上消费需求增加灵活就业岗位。个体工商户是重要就业主体,要抓紧研究出台支持政策。

三、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2.1.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节选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又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培训费补贴政策、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企业组织会费、工会防疫专项资金。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

 

2.1.3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2020年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9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三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为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提供2.7万亿元长期资金,灵活开展公开市场和中期借贷便利操作,合理把握流动性投放节奏。

二是既稳总量又优结构。构建完善“三档两优”存款准备金框架,继续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宏观审慎评估等工具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民营企业和制造业的信贷支持。

三是以我为主,兼顾对外均衡。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对美元汇率双向“破 7”。建立在香港常态化发行人民币央行票据的机制,多渠道发声引导预期。

四是用改革的办法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存量贷款定价基准由原来的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 LPR 或固定利率。以永续债为突破口助力银行补充资本,缓解银行信用面临的资本约束。

五是牢牢守住风险底线。金融风险总体可控,重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取得突破性进展,有针对性地处置个别中小银行风险。针对结构性流动性紧张局面,增加再贴现额度2000亿元、常备借贷便利额度1000亿元提供流动性支持,建立了防范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四道防线”,及时稳定市场信心。

总体来看,稳健的货币政策成效显著,体现了前瞻性、精准性、主动性和有效性。2019 年末,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 8.7%,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增长10.7%,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略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名义增速。2019年普惠小微贷款“量增、面扩、价降”,民营企业和制造业融资条件明显改善。企业贷款利率显著下降,12 月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 5.12%,较2018年高点下降0.48个百分点。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弹性进一步增强。

在对经济形势的判断方面,报告指出,中国发展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暂时的,中国经济长期向好、高质量增长的基本面没有变化。当前,世界经济增长持续放缓,仍处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深度调整期,外部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我国经济正在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问题相互交织,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影响持续深化。经济增长保持了韧性,同时也必须认识到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科学稳健把握逆周期调节力度,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加强逆周期调节、结构调整和改革的力度,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加大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货币信贷支持。创新和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民营企业和制造业的信贷支持,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相关地区的信贷支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同时,完善LPR传导机制,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坚决打破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把握好保持人民币汇率弹性、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政策和加强国际宏观政策协调三方面的平衡,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

 

2.2  湖南最新政策
2.2.1  湖南省政府发布

2月18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出台30条具体政策,全力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全文如下:

一、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1.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重点联系企业派驻防疫联络员制度,协调解决必要的防疫物资、用工、设备、原材料和资金等实际困难,协调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支持、贷款贴息、用工补贴等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企业,各级政府要“一对一”帮扶,逐一走访解决问题。对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要特事特办,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本级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2.切实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深入排查消除人员、物资、器材高度集中区域安全隐患。指导企业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必要防护措施。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安全监管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通过适当降低利率、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

4.中央安排专项再贷款50亿元,支持长沙银行等地方法人机构向重点防控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在湘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加大支持力度。

5.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专项再贷款,企业享受中央财政50%贴息后的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其他贷款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6.对确实发生损失的小微企业贷款,优先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范围,并将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单笔贷款补偿金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10万元。将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不超过1000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体系分险范围。对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

7.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疫情防控企业债券等尽快募集资金复工复产。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优先给予直接融资补助;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省财政优先给予利息补助;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免收挂牌费。

8.各金融机构要通过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通过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开通绿色通道,对因防疫急需开户而手续不全的,银行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先开立后补报、先开立后核准。

9.创新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重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按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三、减轻社保缴费压力

10.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

11.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地区返还60%)。适当放宽裁员率标准,提高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返还标准。

12.已纳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继续享受现有优惠政策。

四、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13.对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行即时办理。

14.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药品和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等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1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准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的,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16.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按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五、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17.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企业或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适当予以贴息,对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平台以及直接参与疫情防控贡献突出的企业适当予以奖补。用于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一季度全部下达。

18.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和流通企业,因价格上涨造成成本增加的,经核实利润后,省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改、扩大产能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助。对疫情结束后的剩余防控物资和不能转产的产能,按照国家兜底采购收储政策落实。对研发生产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企业,给予专项政策和资金支持。

19.对2020年2月—6月期间,新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适当租金奖补。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疫情结束后半年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以及2019、2020年度成功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民宿和营地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六、支持稳岗就业

20.对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由所在园区负责提供上下班专用车辆;对异地集中返厂员工,由省统一协调做好交通服务。

21.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从省本级就业资金中安排1亿元经费给予县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可展期一年,继续财政贴息支持,并相应调整信用记录。

22.依托湖南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湖南人才网、湖南劳动协作脱贫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开展线上“春风行动”招聘服务。加强与兄弟省份沟通对接,建立劳务协作跨区域双向流动机制,畅通用工渠道。

七、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23.进一步加快海关通关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24.加快农产品、食品准入进程,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

25.简化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进口购付汇流程和材料。对境内外因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八、全力确保物流运输通畅

26.对防疫物资及其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对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发放临时通行证;加强省际协调,保障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跨省运输顺畅。

27.加快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阻碍交通现象,保障高速公路服务区正常运营,恢复交通网络和交通运输通道畅通。从2月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

九、持续优化生产经营环境

28.公检法司等行政执法部门要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税务部门要尽量降低检查稽察频次,促进企业休养生息。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粮油蔬菜、畜禽饲料等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物流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做到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

29.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远程审批服务,大力实施“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清。

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30.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扛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尽快落地落细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防疫法规制度,依法科学开展防控,抓过程、抓环节、抓细节。各部门要把政策落实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再研究推出一批有力度、可操作、能见效的实施细则,精准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预期。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本意见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意见中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2.2.2  长沙市政府发布

2020年2月15日,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20]6号),就在长沙市工商税务登记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出台20条支持措施节选如下:

一、稳定用工就业

1、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中小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可通过与职工协商处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2、实施招工奖励政策。2020年3月31日前为长沙工业企业提供人员代招、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人数分别在100人、300人、600人以上,且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以社保记录为准)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实施稳岗返费政策。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城镇调查失业率,对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放宽到20%。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4、缓缴社会保险费。中小企业按规定申请并经批准后,2020年6月30日前的社保欠费不计算滞纳金,2020年7月1日以后,依然没有恢复缴费能力的企业,可按规定依法签订缓缴协议或延期缴费协议,职工当期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5、推进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职工参加技能培训可将全部理论课程(不低于总课时的30%)纳入线上培训,线上学习计入培训时长,培训考核合格的,按每人550—6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6、支持企业筹备防疫物资。对中小企业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同时对防疫物资运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提供便利。

二、减轻企业负担

7、减免中小企业租金。对承租园区国有经营性用房的中小企业,从2020年2月份开始,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2个月租金。鼓励民营业主参照上述标准减免中小企业工商业用房租金。参照上述标准切实减免租金的业主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9、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报税存在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优化金融服务

10、做好稳贷工作。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因疫情冲击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主动为因疫情冲击而现金流紧张的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及小额票据贴现等金融服务,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

11、减轻还款压力。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企业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长沙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对2020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约的中小企业,采取贷款延期、转贷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给予3个月的宽限,在此期限内不计算罚息。

12、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利用专项再贷款为防疫物资保供白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利率最高不得超过最近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减100个基点。

13、发挥政府增信作用。依托长沙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长沙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转贷过桥等手段,为中小企业增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

四、支持持续发展

14、实施中小企业贴息政策。中小企业在2020年1-6月期间(以资金到账或受托支付日期为准)有新增贷款的,按贷款金额的2%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金额按贷款期限折算,贷款期限1年或1年以上的,按贷款本金计算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贷款本金X贷款期限月数/12计算贷款金额。补贴资金由市级与区县(市)、园区按比例分级负担,该项政策不与其他各级贴息政策重复适用。

15、执行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国家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16、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对中小企业2020年内参加市级以上展会的,对展位费给予一定支持。

17、加快兑现奖补政策。各部门加快兑现年度惠企奖补政策,优先兑现拨付中小企业各类财政性奖补资金,力争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奖补资金拨付。

18、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对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中小企业,指导、协助其向湖南省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书。对受疫情的影响,导致因无法如期履行合同等情况而产生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9、持续提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20、完善企业帮扶长效工作机制。

 

2.2.3  长沙市人社局发布

2020年2月19日,长沙市人社局出台《应对疫情援企稳岗十三条政策措施》,涉及全力做好援企稳岗、降低企业社保负担、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创业支持力度、推进职业技能提升、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六个方面,推出13条援企稳岗措施,全力帮扶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产、稳定发展。

关键词一:减免,在企业社保成本上做减法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职工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2020年7月1日之后,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仍然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依相关规定申请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期间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

关键词二:补贴,在企业稳岗返还上做加法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据了解,目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已经在2月14日启动申报,长沙202家企业在2月18日陆续领到了长沙市本级首批1219.6万元稳岗返还补贴资金。截至目前,长沙市第二批共有1051家企业申报,长沙市人社局、财政局正紧张有序审核,相应资金将会尽快发放到位,预计全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为企业返还资金2.7亿元。

关键词三:招工,在企业稳岗用工上做乘法

全力服务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明确专人,主动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尽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加强异地劳务协作。抽调精干力量组建招工小分队,赴长沙对口帮扶地区、省内省外劳务输出地,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组织劳动力参加在线招聘,协助企业与当地建立劳务协作关系,驻点吸纳骨干员工、熟练技术工人来长就业。2月18日,该局举办“稳就业、促复工 长沙市‘春风行动’援企招工小分队出发动员会”,9支招工小分队紧急集结,奔赴省内9个劳务输出地,开启为期11天的劳务对接活动,全力开辟企业用工“第二战场”,为全市园区和重点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用工服务。

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服务。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加强“311”就业援助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

关键词四:稳定,在企业发展风险上做除法

鼓励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变更劳动合同、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经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另外,文件还加大了对创业和企业线上职业培训的支持力度。鼓励各级创业孵化基地以减免场地租金及缓交水电费等形式,支持在孵企业、入驻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对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力度较大、亟需支持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支持,所需资金从2020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资金中列支。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企业职工参加线上学习计入培训时长,培训考核合格的,按每人55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2.4  株洲市政府发布

2020年2月6日,株洲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1.减免相关税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困难的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或延期缴纳税款,按湘税发[2020]14号文件执行。疫情防控期间,省级以上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减免;投资项目报批报建费用,可申请向后顺延三个月缴纳。

2.缓社会保险费。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的参保单位,企业养老保险未申报缴费工资的,其参保职工暂以上年末缴费基数作为缴费工资,按暂定基准值保底封顶为基数,待疫情结束后再由单位申报缴费工资;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未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在疫情结束后费,不加收疫情期间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延迟征收的滞纳金,缴费通知单据有效期不变,登账期暂延长为两个月(即两个月内有效)。

3.减免租金。市属国有企业(市属特困国有企业除外)和园区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创新创业团体等承租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3个月租金,其中对旅游、影院、餐饮、住宿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租金减半延续到2020年底。鼓励其他业主降低物业租金,对减免承租户租金力度大的,可在2020年产业发展资金中依照减租规模予以专项支持。

4.减轻企业生产要素成本负担,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用水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二、进一步强化资金支持

5.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在株金融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降15%以上,推动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同比再降0.5个百分点。对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和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银行机构应视情况与其协商调整还款计划,不下调其信用等级。对落实政策较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银行,在财政性存款定期存放和融资创新考评等方面予以倾斜。

6.融资担保支持。安排专项资金,为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过桥支持,过桥资金利息原则上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政府性和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对符合市产业发展方向、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导致流动性资金困难的,予以续保并不新增反担保条件,融资担保费率按1%收取。

三、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7.强化企业安全复工复产服务。深入开展“温暖企业行动”,全面摸排企业受疫情影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遇到的原材料供应、务工人员返企、物资运输、流动资金不足等难题,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两个工作日内给予解决方案或答复。各部门要多开展组团式精准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中,为企业解忧、助力、赋能。

8.稳定企业用工。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复工企业用工,特别是对保障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品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安排专人对接,充分发挥互联网服务功能,通过专项活动,线上招聘、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协调见习实习等,全力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9.优化项目建设服务。落实重点项目投资计划,按照“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等方式加快项目审批服务,推动一批项目尽快开工,对疫情期间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可按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优先选择以本地施工队伍施工的本地建筑企业承建;对在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视疫情影响顺延工期,减免相关违约金,适当调整人工费和材料费,鼓励建筑施工设施租赁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

10.降低延期交货违约损失。除生产生活必需品或疫情防控应急用品企业外,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交货延期的企业,若供需双方为本市企业,应协调免除延期交货违约金;若需求方为本市以外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开具“不可抗力”证明材料,协调帮助本市企业减少损失。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约、劳资关系等纠纷,由司法部门负责提供免费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中央,省出台的防疫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择优享受政策;对上级出台相关政策要求本市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对本市即将到期的惠企政策自动延续至本政策终止日,最大限度支持企业。

 

2.2.5  株洲市其他部门发布

2020年2月7日,株洲市温暖企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温暖企业共克时艰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简称“暖企十条”),全力以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明确迅速启动领导对口联系企业机制、帮助企业做好复产前的防护工作、强化复工复产企业防护物资保障、加大复工复产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加大复工复产企业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加强复工复产企业法律援助服务、提前启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协调服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2020年2月20日,株洲市财政局出台十条措施落实疫情防控“两防两确保”。这十条具体措施是: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落实稳岗就业优惠政策;落实金融扶持优惠政策;落实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提标全部用于防疫;加强库款调度;加快现有专项资金的提前申报下达;对企业复工相关人员快检实行补助;对一线医护人员实行特护补贴;对抗疫一线的村(居)两委工作人员免费提供防疫保险。

 

第三节  涉疫情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防控

 

3.1  融资借款类合同法律风险
3.1.1  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除预期还贷责任?

融资借贷类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含企业间借贷、P2P网络借贷)、小额贷款合同、典当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股权性融资的对赌协议等形式。鉴于该类合同的主要义务为“金钱给付”,新冠肺炎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金钱给付”之间无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般来说该类合同无法主张不可抗力抗辩。

当然,新冠肺炎疫情会对企业资金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此,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明确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的,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企业可依据上述政策要求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协商工作,降低违约风险。同时,尽管上述规定不能作为诉讼中的免责抗辩,但可以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对违约责任予以酌减的理由之一。

 

3.1.2  能否适用情势变更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适用具有相似性,两者虽均构成履行障碍,但程度不同。不可抗力一般已构成履行不能,而情势变更一般尚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仍属于可能履行,只是履行极为困难或者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即可获得免责。情势变更不是法定免责事由,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及是否免责,取决于个案的情况。结合个案情况不同,融资借贷类合同符合情势变更要件的,企业亦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部分股权性融资对赌协议。

 

3.2  货物或服务交付类合同法律风险
3.2.1  因停产、停工、停业导致无法交付货物的能否解除合同?

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停业,从而对合同履行的主给付义务“货物交付”产生实质障碍的买卖合同,企业可主张不可抗力抗辩,积极协商解决或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避免各方损失扩大。

 

3.2.2  无法交付服务的租赁、运输、旅游合同能否主张解除?

如在旅游服务类合同中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予以解除合同。在海上运输合同中主张依据《海商法》第90条解除合同。若疫情导致合同客观无法履行而合同解除后,各方需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保密等附随义务。对于所处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小,并不导致合同客观无法履行,但因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企业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

 

3.3  合同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3.3.1  全面梳理合同条款及履行情况

企业应尽快对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合同作全面梳理,以判断合同的履行是否会受到此次疫情的影响,比如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竣工或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对于尚未签订的合同,需全面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确定是否在合同条款中增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约定,并对合同履行期限及履行方式做更为细化的约定,以降低履约风险。

 

3.3.2  积极协商沟通并采取减损措施

企业应尽快对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合同作全面梳理,以判断合同的履行是否会受到此次疫情的影响,比如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竣工或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对于尚未签订的合同,需全面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确定是否在合同条款中增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约定,并对合同履行期限及履行方式做更为细化的约定,以降低履约风险。

对于受到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履行的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类型积极采取减损措施,以免损失扩大。无论是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还是未受疫情影响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均应在发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困难后,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如变更交付方式、延长交付期限、及时处理易损易耗标的物等),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同时,在疫情影响减轻或消除后,还应根据情况尽快恢复履行。

 

3.3.3  注意证据保存以应对潜在诉讼

合同主体应当提高证据意识,做到有备无患,避免纠纷进入诉讼或仲裁后因证据不利而陷入被动。一是注意固定和收集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例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企业自身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而停止生产销售或者经营成本剧增等证据。如涉及债务人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被隔离观察的,应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及被隔离观察的相关证明等。二是注意固定和收集合同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特别是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对方发送通知或重新协商请求的,应注意固定和收集通知或重新协商请求的内容和发送、接收过程。三是如考虑变更合同,应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明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变更后的合同具有公平性的证据。四是对于一些不易固定、容易流失的证据(如工厂停工的场景),尤其一些关键证据,可以考虑通过公证方式予以固定。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发展,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部分金融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政策支持,当事人应当注意利用政策便利消减违约风险。此外,如企业涉及外贸业务,可尽快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执行力。

 

(注:内容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部分文字摘自贵州高院公众号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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