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和万事兴–无和万事衰”易某故意杀人案

2015-01-26 17:24:06284

案件类型  刑  事
   易某故意杀人罪
办理方式  诉  讼
承 办 人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郁慧良
 
【案情介绍】
  被告人易某得知其妻子黄谋与其老板郭某系情人关系后,于2014年7月21日7时许尾随黄某来到郭某的租房并打电话给其岳父黄某某,要黄某某来现场。之后易某在附近的五金店购买了一把尖刀藏在身上。8时许,易某和黄某某来到郭某的租房门口,在黄某打开房门后,易某抽出尖刀冲进房内欲寻找郭某,黄某见状从身后抱住被告人易某,黄某则抓住易某持刀的手。易某见不能脱身,即用刀对着黄某的胸腹部连刺三刀,黄某被刺倒在地。黄某某见女儿黄某被刺,便抓住易某的前衣领,击打易某,易某即持刀对黄某某乱捅,直至其倒地。郭某在黄氏父女与易某冲突过程中从房间空调口爬出逃离,易某在现场寻找郭某未果后,将作案凶器和所穿上衣分别丢弃在现场和单元楼道口后逃离现场,黄某与父亲黄某某都因遭到锐器多次刺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易某也在潜逃到深圳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承办过程】
 (一)控辩双方的主张:公诉机关根据上述指控的事实,认定被告人易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易某的刑事责任,其行为造成两人死亡,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影响极大,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易某既是致死其妻子黄某和岳父黄某某的加害者,又是其家庭矛盾长期积累愈演愈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受害者;2、该案具有一定特殊性,属于无意识杀人,而非预谋,对于受害人的死亡也是被告人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主观恶性较小;3、该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起的,对于社会的危害性较小;4、该案的发生最直接的原因是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不尊重、不忠和对家庭不负责任引发的纠纷,被害人有明显过错;5、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虽然家境不好,但是家属还是尽其所能给予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
 (二)办理过程:被告人易某作为普通公民,面对突如其来的人祸,已经不知所措,因其家境贫寒,甚至打算向命运屈服,等着自己被宣判死刑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依法为被告人易某提供法律援助。后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郁慧良律师作为被告人易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指定辩护人。接受指派后,郁慧良律师及时前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本案的证据材料,并多次前往株洲市第二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易某详细询问与案件有关的细节问题,并就本案的证据问题和事实问题与法院的经办法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因本案被湖南省高院指定作为株洲市法院系统第一例全程网络同步直播案件,所以中级法院非常重视该案件,由主管副院长罗佳良担任审判长,株洲市检察院也派主管副检察长陈忠担任公诉人,全体中院审判委员会成员都旁听庭审,整个审判庭座无虚席,在法庭上指定辩护人与公诉人据理力争,依法维护了被告人易某合法权益。庭审中,指定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易佑军既是致死其妻子黄某和岳父黄某的加害者,又是其家庭矛盾长期积累愈演愈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受害者;2、该案具有一定特殊性,属于无意识杀人,而非预谋,对于受害人的死亡也是被告人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主观恶性较小;3、该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起的,对于社会的危害性较小;4、该案的发生最直接的原因是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不尊重、不忠和对家庭不负责任引发的纠纷,被害人有明显过错;5、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虽然家境不好,但是家属还是尽其所能给予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该案审理持续了一个上午。
【承办结果】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指定辩护人郁慧良律师的辩护意见全部依法采纳,被告人易某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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