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与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律师队伍建设,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加强本所风险控制,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法律、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相关规
定和本所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本所合伙人、律师、实习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本所律师助理和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适用。
第三条 本所组成投诉处理小组负责投诉的具体调查处理和作出处罚决定。该小组成员由本所主任指定。
第四条 本所对被投诉律师调查处理及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投诉来源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本所公布的电话、地址、邮箱以来电、来函、邮件、上门等方式对本所律师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进行投诉。
第六条 本所收到投诉后,由投诉处理小组进行调查。被投诉律师根据投诉处理小组的要求在一周内提交相关卷宗材料和书面答辩意见,并回答调查小组的询问。
第七条 如投诉是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批转的,本所投诉处理小组责成被投诉律师在一周内提交相关卷宗材料和书面答辩意见,被投诉律师应积极配合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的调查。
第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相关媒体公开披露的本所律师负面信息并有可能对本所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投诉处理小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
第九条 如本所因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的,并有可能被判决或裁决败诉或者可能损害本所声誉的,投诉处理小组有权决定与对方进行和解并作出相应赔偿;相关赔偿金额由涉案律师承担。该涉案律师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条 投诉处理小组在调查过程中或作出初步调查结论后可以安排当事人与被投诉律师进行协商调解;如调解后当事人撤销投诉,投诉处理小组可以撤案。
第三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本所律师有违反本办法第一条列举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规章制度以及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情形的,可以给予如下处罚决定:
(一)批评教育。被投诉律师存在不当行为,但不构成违纪。
(二)训诫,分口头训诫和书面训诫。被投诉律师存在初次违规或违纪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三)警告。被投诉律师存在违规或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需要予以纠正并进行警示。
(四)通报批评。被投诉律师存在故意违规或违纪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必须通报全所律师,必要时由本人在全所大会作书面检查。
(五)留所查看并暂缓年度考核。被投诉律师存在严重违规或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以实际行动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争取将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六)劝退或除名。被投诉律师严重违规或违纪,损害本所声誉,一律劝退。被投诉律师拒绝转所或者离所的,本所停止为其办理业务手续,解除聘用合同,直接除名。如被投诉律师系合伙人的,强制退伙。
(七)移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被投诉律师不配合本所投诉处理小组调查、不及时提供相关卷宗材料和书面说明的,本所立即停止为其办理业务手续。经查实确已违规违纪,一律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凡是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律师应当主动向本所汇报,并立即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如未主动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对本所造成名誉损害的,本所有权对该律师处以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罚款。
第十四条 凡是被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公示处罚的本所律师,本所一律对其处以劝退或除名的处罚。涉案律师系合伙人的,一律强制退伙。
第十五条 被投诉律师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结果的,除退还全部律师费外还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所有权从其个人台账中预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