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收费与审查制度

2020-06-12 08:36:431223

统一收费与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的执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统一收案和收案审批制度。律师不得私自接受法律服务委托事项。

第三条 律师接受案件应当填写《案件受理审批表》,交由行政主管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委托手续。

《案件受理审批表》内容包括委托人姓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案由、办理机关、承办律师、简要案情、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事项。

第四条 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应当完整填写《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连同已审批的《案件受理审批表》一并交内勤人员进行审查。

内勤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案件受理审批表》是否已经审批,《委托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完备,《委托合同》与《案件受理审批表》的主要内容是否一致、委托权限是否明确等。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内勤人员可以办理委托手续,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内勤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案件受理审批人员。

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后,应当及时将收案情况在湖南律师工作管理平台上进行登记。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律师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及时出具合法票据并如实入账,不得收费不入账或者少入账,不得收费不开票或者使用白条、内部收据代替合法票据。

律师事务所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要开具内部收据并单独记账,案结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结算。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由行政主管审查。

财务人员收费应当审查《案件受理审批表》和《委托合同》,如实际缴费金额与《案件受理审批表》、《委托合同》不一致,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报告。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一般应当在签约后一次性收取,确需分段收费、风险代理、法律援助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在《案件受理审批表》中注明有关情况,并经行政主管同意。  

实行分段收费的应当注明分段收费的具体方式、付费时间及付费金额。

实行风险代理的应当注明风险代理理由、案件标的额、风险付费的比例和方式、是否有前期付费以及案件是否有执行能力或者执行财产等。

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指派函。

第八条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经行政主管审查同意,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第九条 依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或者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或者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已提供服务部分收取律师服务费,对未提供的服务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

律师接受的委托事项,因委托人本人接受调解、与委托人对方和解等原因不需律师继续代理终止委托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提供服务情况减免合同约定的律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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