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
非常感谢您信任并选择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您的委托后,将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勤勉尽责,热情服务,依法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本所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法律服务,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将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的有关风险与律师执业监督事项告知如下:
一、律师办理业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出现诉讼风险,对委托人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1、委托人未能如实陈述委托事项的有关情况,特别是故意隐瞒重要、关键的法律事实;
2、委托人只有陈述而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或取证不能;
3、委托人提供的证据不是原件或原物,或者提供证言的证人不能亲自出庭作证(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4、委托人提供证据超过举证时限;
5、委托人不按照法律规定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6、委托人的对方当事人没有全面履行有关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
7、委托人要求利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代理律师有权拒绝代理或辩护,所收律师费用不予退还。
8、其他有关情形。
二、律师办理业务,必须遵守律师和司法、仲裁人员相互关系的规定,因此,律师不能有下列行为:
9、不能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案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
10、不能以不正当动机单方面与司法、仲裁人员接触;
11、不能亲自或要求、暗示委托人向司法、仲裁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提供财物和其他利益;
12、不能以各种非法手段向司法、仲裁人员打听案情;
13、不能携带非律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犯,或者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提供通讯工具及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14、不能在案件终审前,在公共场合通过媒体或在公共场所对司法、仲裁机关对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并作出的裁决进行轻率评论;
15、不能承诺每一个承办案件都能胜诉。
三、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因此,请委托人对律师下列行为进行监督,并亲自填写《办案质量跟踪单》交本所:
16、推介执业身份,不作虚假宣传;
17、分析案件情况,不作虚假承诺;
18、接受委托代理,不违反利益冲突和回避的规定;
19、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糊弄委托人的意思表示;
20、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不向委托人索要或获取除依照规定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之外的额外报酬或利益;
21、履行法律服务职责,不敷衍塞责;
22、保管证据和财产,不疏忽丢失损毁;
23、遵守履约时间,不延误办事时效;
24、履行代理职责,不超越委托人授予的代理权限;
25、保守秘密,不随意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以及其他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6、履行告知之义务,不迟告或隐瞒有关情况;
27、承担违约后果,不推卸过错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