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成长故事

2019-10-11 10:23:39123

一、我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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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像往常一样去市律师协会参加全市律师惩戒工作会议,走过司法局大楼前那条长长的巷子,竟然有了气喘吁吁的感觉,我忽然发觉自己不知不觉的已经迈入了中年。从事律师这个职业今年已经是第21年了,回望自己走过的路,虽然谈不上功成名就,但也无愧于律师这个职业,无愧于自己的良心。

“四人帮”垮台后我父亲被平反的那年,他将我的名字更名为张大非,意喻着我今后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能坚持原则,维护真理。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一部名为《见习律师》的电影对我影响深远,里面的主人公言文刚追求真理、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给了我很大的触动,当一名律师成了我儿时的梦想。然而,初中毕业我却未能考上重点高中,而是进了技校,技校毕业后,我到国企当了一名倒班工人。

1994年厂里发生一起打架斗殴事件,后来冲突双方都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因为在别人眼里我平时爱打抱不平,所以其中一方委托我帮他打这场官司,开庭前因为极度兴奋,连续几晚睡眠质量很不好。开庭的那天,我学着电影里面的场景慷慨陈词,据理力争,最终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我的委托人一方的判决。

也就是这一年,在父亲的鼓励下,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我参加了法律专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考大专教材有一部分采用的是全日制学校的本科教材,因为文化功底薄,学习刚开始的时候感觉异常艰难,对于一些基本法律术语难以理解,那时候几乎是一边学习法律课程,一边查阅《词海》。功夫不负有心人,到了1995年,我已经掌握了全部的法律术语和法律名词。1997年上半年我顺利毕业,当年下半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以超出录取分数三十分的成绩通过了被人们喻为“天下第一考”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二、追求的路上不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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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我辞去了国企工作,终于成为了一名专职律师,儿时的梦想实现了。但是,我不满足于儿时的这一梦想,我要努力成为一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律师。这一年的7月份,我接了一个离婚案件,这是我当律师后接的第一个案件,我担任女方的律师,起诉男方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据女方反映,男方有一笔投资款在湘阴县,需要去湘阴县找当地企业老板调查核实,据称该企业老板在当地社会关系很复杂。闻此信息我和当事人立即赶赴湘阴县,找到该企业老板住宅时已经是晚上十点多钟了,我的当事人建议先找地方住下来,明早八点再去他的公司。但我认为如果去他公司的话恐有变故,证人很可能不会配合,我决定立即找该企业老板。于是我敲响了这位老板家的门,寂静的夜晚,急促的敲门声回荡在这个小县城的街道,我的当事人因担心人身安全躲开了。门终于被敲开了,一个眼神带有疑惑和明显挑战的中年男人出现在我的面前,不待他先开口,我以严肃冷静的语气介绍了自己的身份、出示律师证和调查函、说明来意、宣讲证人义务,这套程序两分钟内完成。这位企业老板也许被我搞懵了,极其配合的拿出了女方丈夫与这位老板签订的合伙协议。其后的判决结果毫无悬念的是我的委托人胜诉。

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国家的法制还远没有现在健全,公安机关办案的随意性较大。2001年的一天,株洲日报登出了一则报道,标题是《爷爷卖孙子,天理难容》,报道称株洲某公安派出所抓获了一名涉嫌贩卖儿童罪的犯罪嫌疑人,而且是爷爷贩卖孙子。当时我和所里的同事们看了这篇报道都啧啧称奇。第二天下午,一名四川籍男子急匆匆跑到律师事务所找到我,说他的父亲带着两个孙子从四川去广州看望他,途经株洲被公安机关关押,涉嫌的罪名是贩卖儿童罪。我把报纸上刊登的图片给他看,他认出这正是他的父亲。因案情蹊跷,我接受他的委托后,立即前往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但公安机关极不配合,拒绝透露任何信息。刑事拘留期限只有七天,七天后一旦转为逮捕,将极大增加办案难度,于是我当即和委托人一起赶赴四川,在当地公安机关和基层政府的协助下,获取了大量关于委托人父亲人品、日常表现等证明材料。收集完证据后立即往株洲赶,给检察机关的法律意见书是在火车上写完的。到株洲一下火车立即将法律意见书连同证明材料递交给了市检察院侦监处,此时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也在同一天送到了检察院。剩下的就是等结果了,我的委托人在株洲度过了煎熬的一天,第二天下午,我接到了公安机关要我去看守所领人的通知,因为检察院不批捕,人被释放了。看着委托人父子在看守所门口抱头痛哭的场景,我心里百感交集。事后经询问才知端倪,委托人的父亲携带两个孙子从四川老家去广州看望打工的儿子、即我的委托人,火车上因小孩哭闹,引起了乘客的注意,有乘客误将委托人的父亲当成了人贩子,并向列车上的乘警报了警,途经株洲时,列车民警把委托人的父亲连同两个孩子移交给了株洲公安,株洲公安在未经详细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以贩卖儿童罪对委托人的父亲采取了强制措施。老百姓在国家机器面前何其渺小!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一旦转为逮捕,这对父子的后果不堪设想。

2002年的七月份,株洲县三门镇一位采挖砂石的个体老板找到我,称因为与同行竞争遭当地黑恶势力陷害,其父亲被当地派出所刑事拘留。听完其控诉,我决定接受其委托,并与所里一位老律师邓勇前往株洲县三门镇调查,我们走访了当地四十几户农户,作了几十份调查笔录,其中部分证人因害怕被打击报复,我们采用了晚上调查的方式,证据收集完以后我们分别向市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局和公安机关纪委递交了书面意见。不久我委托人的父亲被释放,这个案子我们当时仅收了六百块钱的律师费,但所获得的成就感以及委托人对律师的赞誉,却是金钱买不到的。

1999年至2002年期间,在没有老师指导的情况下我办理了七十余起案件,当然这些案件多数是别人不愿意办理的案件,基本都是一些收费低,案情复杂的案件。短期内大量的办理案件使我迅速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同时也获得了社会好评。2002年我被评选为湖南省第一届省级律师代表,此时距我执业只有三年。然而,律师的道路注定是充满风险与变数的,2002年刚参加完省律师代表大会不久,正当我踌躇满志的时候,我接受了一名在攸县肇事逃逸的货车司机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与事故的调解处理,伤者是攸县当地农民,攸县交警大队给他评了一个九级伤残,市交警支队复核结果是这名伤者不构成残废。那天我信心满满的去攸县交警大队协商调解,结果在攸县交警大队被几十名农民包围,所幸攸县交警大队民警劝阻才没有引发严重冲突。此事让我深受启发,律师办案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化解矛盾也是律师社会职责,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掌握有效的社会沟通技能。2003年,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部分集体土地将面临征收,消息未公布前,一些事先获得信息的人以低价通过与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户签订协议的方式购买。后来农户发现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要高得多,于是准备集体维权,并且农户已经开始凑钱准备去北京上访。当时我通过村民代表的推荐与农户们见面沟通,为了社会的稳定,避免他们非理性维权,我在报酬极低的情况下接受了他们的委托,办理本案我的大部分精力都放在给农户做工作上面,我多次告诫他们理性维权,一定要放弃集体上访的念头。收集完证据,并且安抚好农户后,我以律师名义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递交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预下,农户土地差价获得了全额补偿,而且没有引起任何一起上访事件。本案被评为2007年度司法行政系统维稳成功的典型案例。

2009年,因工作成绩突出,我被评为株洲市的十佳律师,此时距我执业正好十年,而我也成为了本届最年轻、资历最浅的十佳律师。这一年11月份我接受了一名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邹某的委托,为其辩护。该案报案人是市政协委员,2009年底正值政协、人大两会期间,报案人利用其担任政协委员的便利条件,以政协提案的形式向司法机关提出了严惩被告人邹某的要求,而且市里有关领导也在关注这个案子。检察机关指控称:邹某利用担任某广告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为客户代领广告优惠返还款的名义从公司套取现金二十五笔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公诉机关认为,邹某已全部领取了其正常的工资、奖金和业务提成,所获取的优惠款、业务返款肯定不应属于邹某所有,属于职务侵占。通过与委托人邹某交谈,邹某称她多次提出辞职,被公司拒绝,今年她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谋生路,然而辞职不久公司董事长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律师的职业敏感告诉我此案绝对有问题,通过查阅案卷,我发现公诉机关的指控看似铁证如山,然而却漏洞百出,为此我决定作无罪辩护。该公司董事长报案称:“所谓优惠款、业务返款是公司针对广告质量问题支付给客户的广告退赔款。邹某虚构事实,以客户单位的名义从公司骗取广告发布款25笔”。法庭上我询问了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退赔客户广告款的规章制度,该公司董事长称:“按公司规定,当广告存在质量问题时,公司事先要与客户达成关于退赔广告款的协议,该协议要报董事长签字批准,公司业务员才能代表客户将退赔的广告款领出”。这说明,如果邹某真的要冒领公司退赔给客户的广告发布款,则必然要伪造25份公司与客户的这种关于退赔广告款的协议,否则无法将款领出来,而本案并无任何此类伪造的协议。其次,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中,员工每签订完一份广告发布合同后,公司会立即按合同金额4%给员工进行业务提成,然而在向邹某支付这4%的业务提成时,公司并没有全部按合同金额作为计算提成的基数,而是扣除一笔费用不作为计算提成的基数,扣除的这笔费用正好是邹某领取的25笔款中的某一笔。这说明这25笔款绝非“因广告质量问题而返还给客户单位的广告退赔款”,因为合同刚签订时广告还没有发布,何来质量问题?还有就是公安机关调取的大量关键证据均系复印件,未加盖复印属实公章,原件也未封存,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通过律师的取证还发现,该公司还有包括总经理在内的其他人也领取了“优惠款、业务返款”,同样没有支付给相应客户单位。综上,公诉方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矛盾,指控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不能判处邹某有罪。因此案背景复杂,我在为邹某辩护的同时,还分别向中共株洲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两级法院、两级检察院相关负责人递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本案一审法院经过近一年的审理,2010年的12月份,检察机关撤诉,并随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目前本案案例已被列入湖南省律师协会优秀案例集。

三、努力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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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合格的律师要善于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这样才不至于曲解法律的本意。比如,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能否买卖?这在我国司法界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2009年周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某房产公司以四百万元的价格将位于株洲县渌口镇甘塘坡村六栋房屋转让给周某。事后该公司却拒绝履行交付义务,并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后来得知,该公司在签订买卖协议前向银行贷款950万元,该950万元贷款某房产公司是以五项财产作的抵押担保,这五项财产中就包括涉案房屋和土地。根据抵押合同约定,涉案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本金为185万元,涉案土地与其他三项财产共同抵押担保的债权本金为765万元,房屋和土地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2011年11月17日,我受周某委托将某房产公司作为被告、银行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准许周某在涉案房屋及土地担保的185万元债权范围内替某房产公司向银行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并将涉案房屋及土地判归周某所有。至周某起诉时,涉案房屋及土地的价值已从2009年的几百万元增值到近三千万元。本案争议焦点是,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能否转让?2012年5月8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在185万元债权范围内替某房产公司向信用社清偿债务后,涉案房屋和土地归周某所有。该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均维持一审判决。此案在湖南省尚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在于,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什么?在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能否允许抵押物合理流通?通过本案已经很清楚,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除此外抵押权不应再派生出其他权益。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后,不应限制抵押物的合理流通。此案获株洲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领域案例评比二等奖。

2018年春节刚过,我接到了有关部门的通知,要求我列席株洲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那天,我从市委书记的手里接过了被聘为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专家库专家的聘书,我很感谢这份信任,我把这张聘书当成了一份新的社会责任。2018年的下半年,我被聘为《株洲市畜禽污染防治条例》这部地方法立法起草团队的核心成员,2019年7月25日,这部完全由律师担任起草任务的地方法,全票通过了株洲市人大常委会的二审。弹指一挥间,我从当年的那个愣头青变成了一个别人眼里的资深律师。21年的律师执业经历,我亲眼见证了国家法制的进步和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深切感受到作为一名律师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前任司法部部长张军曾经说过的一句话已经成为了我的律师执业方向,他说:律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负有特殊责任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我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我把自己当成一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的骑士,这份职业荣誉感一直在给予我勇气。我对中国律师的前途充满希望。

(编者:张大非,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株洲市第二届“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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